8、投標文件密封和遞交
投標人投標時,必須對投標文件進行密封,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遞交至指定地點。這樣一來,就要對投標文件的密封和遞交作出統一規定,否則投標文件的密封不僅會五花八門,遞交形式也會形式多樣,不利于招標采購機構組織招標采購活動。那應該怎樣規定?
一是要規定投標人按招標文件要求進行密封。一般情況下,招標文件中要給出密封袋的樣式,要求把投標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單獨密封,或者把正本、副本按本單獨密封,或者把投標文件的某一個部分單獨密封。如有些機構為了開標唱標方便,要求把投標文件中的“開標一覽表”用小封袋單獨密封;還有的招標采購機構要求投標人將所有投標文件,包括價格文件、技術和服務響應文件、商務和資質證明文件統一密封在一起,但有時也會根據需要分別單獨密封。
二是規定投標人應保證投標文件密封完好并加蓋投標人單位印章及法人代表印章,以便開標前對文件密封情況進行檢查;還有些機構要求不得在密封袋表面作任何標記,否則投標資格無效。
三是對投標文件的遞交作出統一規定。一般要求投標應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遞交,截止時間之后遞交的投標資格無效;要求投標人自行遞交,并應派專人親自遞交,一般不接受電話和傳真方式投標。實行網上投標的,則要求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提交電子投標文件。特殊情況下,對于投標文件的密封和遞交,應根據實際情況而定,但必須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9、無效投標情形
無效投標或投標無效,是指投標人未按招標文件的規定制作、密封、遞交投標文件,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提交與投標有關文件、資料,導致投標資格無效的一些情況。
無效投標或投標無效的情形一般有:
?投標文件送達時間已超過規定投標截止時間,即在投標截止時間以后遞交投標文件;
?投標文件未按要求裝訂、密封;
?投標文件的簽署不符合規定,未加蓋投標人公章及法人代表、授權代表的印章,未提供法人代表授權書;
?未按照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或投標保證金的金額不足,投標保證金形式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及保證金、匯出行與投標人開戶行不一致的;
?投標有效期沒有響應招標文件的要求;
?資格證明文件不全或者沒有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提交資格證明文件;
?超出經營范圍投標,即投標的范圍非招標的范圍;
?投標貨物不是投標人自己生產的且未提供制造廠家的授權和證明文件;
?采用聯合投標時,未提供聯合各方的責任的義務證明文件;
?不滿足技術規格中主要參數,超出偏差范圍的;
?付款方式和付款條件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
?投標報價超過采購預算;
?投標人在投標過程中使用了虛假材料;
?技術及服務文件部分、密封副本與原來技術資料或樣品不一致,或者正本與副本不一致;
?評委會認定屬于無效投標或投標無效的其他情形。
10、廢標情形及處理
當出現了招標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情況時,即可宣布招標作廢,即廢標。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廢標的情形主要有:①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②所有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③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④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
另外,在實踐中,當投標截止時間內參與投標的投標人不足三家時,也可作為廢標處理。對于出現廢標以后,《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七條也規定了處理辦法,即廢標后,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應當重新組織招標;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購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批準。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18號令)第四十三條規定,投標截止時間結束后參加投標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報告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按照以下原則處理: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招標公告時間及程序符合規定的,同意采取競爭性談判、詢價或者單一來源方式采購;招標文件存在不合理條款的,招標公告時間及程序不符合規定的,應予廢標,并責成招標采購單位依法重新招標。在評標期間,出現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出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規定執行。
11、開評標程序和定標原則
在招標文件中,要對開標、評標、定標程序作出具體規定,也即招標投標過程中如何組織開標,開標的程序是什么;如何進行評標,評標工作按照什么樣的程序組織;如何定標,定標的程序是什么……都要作具體闡述。
同時,招標文件還必須明確以下事項:
一是本次評標將采用何種方法,即是最低評標價法,還是綜合評分法。
二是招標文件應公開評標委員會的組建依據和來源情況。這里需特別注意的是,在招標文件中,只公開專家組成人數、結構及專業類別,并不需要公開專家名單。根據《政府采購法》,評標委員會由5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經濟、技術、法律方面的專家不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在具體組成上,經濟類專家幾名、技術類專家幾名、法律類專家幾名、采購人的代表幾名,都必須在招標文件中作出明確規定。采購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參加由本機構組織的招標采購項目的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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