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易產生的錯誤處理方式
詢價采購項目中,若所有供應商投標報價一致,在排除了供應商串標、圍標的情況下,實踐中普遍有三種錯誤的處理方法。
一是讓供應商二次報價。這種做法混淆了詢價與競爭性談判兩種采購方式。根據《政府采購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被詢價的供應商應一次性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但是實踐中,部分評審專家或采購人會想當然地讓供應商再報一次價格,有些不太懂采購規則的供應商也愿意配合進行二次報價,導致詢價程序違法。
二是推薦選擇商務條件更優秀的供應商。該做法有一定的現實合理性,卻違背了詢價采購的定選方式,同樣屬于程序違法。
三是專家憑經驗,主觀選擇推薦較好的供應商。這一做法縱容了專家的主觀傾向,也未執行詢價的定選方式,屬于嚴重的程序違規。采用這種方式,容易引起糾紛,落選供應商往往通過質疑、投訴、舉報等方式進行權利救濟,使“小項目”出現“大難題”,影響項目正常實施。
完善法規的四種思路
詢價采購方式適用于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動幅度不大的貨物類采購項目。該方式靈活、簡便,效率相對較高,如果因為所有供應商報價相同而廢標,詢價采購方式也就失去了原有的優勢。因此,采購人在選擇這一方式之初,就應當提出科學的采購計劃和采購方案,同時采取措施,盡量避免出現報價相同的情況。對采購人提出的采購計劃和采購方案,代理機構要從資金、技術、生產、市場等方面進行分析,明確有關技術要求和商務要求。對采購項目的價格構成和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應在編寫詢價書時充分考慮。
此外,關于詢價采購所有供應商報價相同的問題,建議在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中補充明確處理舉措,為實務操作提供法律依據。具體條款的調整增補和完善大致可采取四種思路:一是規定詢價采購如果供應商報價相同則廢標。二是從提高采購效率的角度考慮,規定如果詢價采購報價相同,則按照商務條件優良程度依次順序推薦供應商。三是允許采購人在所有供應商報價相同的情況下,挑選或隨機指定一家作為成交供應商。四是經財政部門許可后,將詢價采購方式變更為競爭性談判,并要求供應商通過二次報價調整價格。如果所有供應商的價格經過調整且經過談判后仍保持一致,也可按74號令規定的談判退出原則廢標,兼顧采購效率與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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