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專家是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關鍵角色,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結果往往有著決定性的作用。那么,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如何正確使用專家呢?
筆者根據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操作經驗,按照政府采購環節逐一梳理出政府采購活動依法應當使用或者可以借助專家的具體情況和注意事項,便于采購人和代理機構參考使用。
一、編制采購需求時可以征求專家意見
采購需求是政府采購活動的源頭,采購需求編制是否“根正”,直接關系到政府采購結果能否實現“苗紅”。為促進采購需求編制完整、明確,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鼓勵采購人編制采購需求時借助專業力量。《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的指導意見》中明確指出,需求復雜的采購項目可引入第三方專業機構和專家,吸納社會力量參與采購需求編制及論證?!墩少彿▽嵤l例》第十五條第二款更是明確規定,如有必要,采購人編制采購需求時應當就確定采購需求征求相關專家的意見。
需要注意的是,參與采購需求編制及論證的專家強調的是專業性,沒有數量、限制性、關聯性等特殊要求,既可以是財政部門建設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的專家,也可以是財政部門建設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外的專家。財政部令第87號出臺后,取消了財政部令第18號第四十五條第二款“招標采購單位就招標文件征詢過意見的專家,不得再作為評標專家參加評標”的規定。所以,目前全國性的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沒有限制前期參與采購需求編制及論證的專家不得參與后期項目的評審工作。
二、采購進口產品時應當組織專家論證
采購人采購進口產品前,依法應當先組織進口產品專家論證。根據《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的規定,采購人擬采購進口產品(屬于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明確規定鼓勵進口產品的除外),報財政部門審核時,應當出具專家組出具的《政府采購進口產品專家論證意見》。
進口產品論證對專家的數量、專業性、關聯性和限制性都有比較嚴格的要求。首先是專家的數量要求,進口產品論證的專家組應當由五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次是專家的專業要求,必須包括一名法律專家,產品技術專家應當為非本單位并熟悉該產品的專家,采購人代表不得作為專家組成員參與論證;第三是專家的關聯性限制,根據《關于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參與進口論證的專家與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沒有經濟和行政隸屬等關系,沒有強制性規定必須是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可以不從財政部門建立的專家庫中抽取。第四是限制性要求,根據《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參與進口論證的專家不得作為采購評審專家參與同一項目的采購評審工作。
三、單一來源審批時需要公示專家意見
屬于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情形,且達到公開招標數額的貨物、服務項目,擬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按照財政部令第74號第四條報財政部門批準之前,應當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公示,公示內容應當包括專業人員對相關供應商因專利、專有技術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體論證意見。
這里提及的專業人員強調的是專業性,也沒有數量、關聯性、限制性等特殊要求。所以,專業人員既可以是財政部門建設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的人員,也可以是財政部門建設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以外的人員;既可以是本單位的專業人員,也可以是非本單位的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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